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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2-12-07

鲁交安全〔2012〕1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济宁市港航局,厅专业局、质监站,厅监管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以及《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等一系列文件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贯活动

1、充分认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及提高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能力的根本手段和重要途径,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提供重要依据,能够有效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保证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一致性,促进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贯力度。要采用专题辅导、业务培训、制作宣传片、有奖问答、函授作业等多种形式,宣传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重大意义。省厅将通过门户网站及时报道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积极营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氛围,促进活动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深入扎实的开展。

二、按期完成调查摸底工作

3、摸清交通运输企业的底数。厅直有关单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辖区内的企业规模、从业人数、生产工艺、安全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安全设备设施等情况。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运输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其它交通运输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在2013年6月前完成。调查摸底情况及时报省厅安委会办公室。

4、摸清符合“考评员”基本条件人员的底数。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厅直有关单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所属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摸底,掌握符合条件人员的数量、专业领域、学历、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的年限等基本信息,并于今年9月底前报省厅安委会办公室。

5、摸清符合“考评机构”基本条件单位的底数。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厅直有关单位、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本单位所属且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或注册的社会团体进行认真筛查,掌握符合条件的机构类别、数量、人员组成等情况,与“考评员”摸底情况一并上报。

三、先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等级评定试点

6、观摩交通运输部试点单位。部分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被交通运输部确定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先行试点单位。今年9月上旬,省厅计划派员到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试点单位学习考察,为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借鉴和指导。

7、组织开展二、三级企业安全评级试点。省厅重点在客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中先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省厅确定两家企业分别为二级和三级达标试点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示范典型。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进行三级企业达标试点,并报省厅备案。

四、按程序审定考评员资格

8、考评员的申报。厅直有关单位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系统”),及时完成考评员分类申报。

9、“考评员”的培训考试。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考试大纲》,省厅将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考评员的培训,并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组织考评员资格考试。

10、考评员的注册、认定。通过标准化管理系统,对经考试合格的考评员进行网上注册。同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1、考评员的管理。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考评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厅撤销其考评员资格:(1)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2)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3)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4)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6)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7)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五、严密组织考评机构的资质审查

12、考评机构的资质。考评员注册认定后,符合考评机构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考评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及时聘任符合条件的考评员,并充实完善考评机构的资格,做好考评机构的申报准备。

13、考评机构的申报认定。考评机构要通过标准化管理系统申报资格认定。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考评机构由省厅认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三级考评机构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报省厅审批、备案。

14、考评机构的网上注册和社会公布。考评机构资质确认后,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通过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对社会进行公布。二、三级考评机构由省厅通过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同时向社会公布。

15、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主管机关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1)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2)考评机构未按照主管机关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3)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4)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六、稳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

16、交通运输企业等级自评。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的要求,客运、危化品及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自评,其它交通运输企业要在2013年9月以前完成自评。

17、交通运输企业等级申请。在交通运输企业自评后,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要求,根据自评赋分情况确定申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一级企业,要通过标准化管理系统,向交通运输部申报。申报二、三级企业,要通过标准化管理系统,分别向省厅和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

18、交通运输企业等级考评。一级企业由交通运输部指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认定。二级企业由省厅组织考评机构进行评定,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三级企业由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考评机构进行考评,并报省厅审批备案。一级企业,由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二、三级企业由省厅向社会公布。

19、换证考评及发证与附加考评。换证考评申请要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提出,且换证考评和发证应在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考评未通过的,企业要在原证书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重新考评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或其指定的考评机构要对持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实施附加考评:(1)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2)企业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3)企业被举报并经核实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问题;(4)企业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机关认为确实必要的。附加考评应针对引发附加考评的原因进行。在考评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要扩大考评范围,直至实施全面考评。

七、按权限抓好证书的制作和管理

20、证书的制作。交通运输部负责一级《企业达标等级证书》、《评审机构资质证书》、《考评员资格证》的制作。省厅负责二级和三级《企业达标等级证书》、《评审机构资质证书》、《考评员资格证》的制作。主管机关发放以上证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21、证书的管理、审批、颁发。一级企业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审批、颁发。二级、三级企业证书由省厅管理、审批、颁发,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考评员、考评机构、交通运输企业换证、补证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办理。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2、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省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厅安全监督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各专业局、质监站相关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省厅各专业局、质监站及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负责组织领导本行业、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工作。请将组织领导机构名单,于今年9月15日前报省厅安委会办公室。

23、加强沟通协调。我省交通运输企业门类繁多、数量庞大、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沟通、相互协调、主动配合,确保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24、建立健全“网格化”的责任制。要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建立“网格化”安全管理机制,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责任,落实到交通运输企业各层级、各岗位,并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安全考核制度,形成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安全责任体系。

25、与本质安全建设先进企业考评相结合。省厅将把本质安全建设先进企业考评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合起来。待2015年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全部实现达标定级后,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企业方可参加本质安全建设先进企业考评活动。

26、切实加强未达标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达标定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不具备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要定期公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