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bet36365官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之窗 > 政务公告 > 内容

关于《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18-01-09

   现将《山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试行)》于2011年12月印发,根据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要求,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需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发布。《办法》当初制定发布时,定为“试行”,经过几年的实施证明条款规定的内容基本成熟,此次修订,取消“试行”,作为规范性文件正式施行。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起草过程

厅道路运输局作为起草单位对《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有关方面未提出意见。后将文稿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送交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后,会同厅道路运输局进一步修改形成讨论稿,提交厅办公会讨论研究,根据厅办公会意见修改后通过。

三、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制定了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为增强该部门规章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11年我厅制定了《办法(试行)》。本《办法》只是在原来的内容基础上作了简单修改,制定依据没有变化。《办法》结合行业特点细化了招标投标的全部流程,分别从招标、投标、资格审查与标前分评定、评审专家库建立与评标委员会组成、开标、评标和中标、履约与考核、监督与检查等方面,明确了客运班线从招标归属到竞标成功之后的管理和监督的各个环节。根据纪检“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工作要求,确保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不参与招标投标、行政许可等业务工作的现场监督和全程介入,由对事前、事中的“过程监督”转变为对事后的“结果监督”,在修改上,删除了《办法(试行)》中有关监察部门监督的要求。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将第四条“鼓励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修改为“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实施。”为进一步体现公平竞争,删除了附件6加分项目第4项“注册地(含县、市、区)在招投标客运班线起讫地(含县、市、区)”,同时将加分项目的总分值调整为15分。同时,不再要求中标人在起点县级以上城市注册分公司进行经营,删除了附件4第五部分第5条,同时将第六十条中的第一个“应当”修改为“可以”。目前,我省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安装了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为适应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情况,进一步提升道路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能力,同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此次修改将附件8评标加分项目中的“按规定安装使用GPS行驶记录仪”修改为“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设备”。修改了《办法》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对照国家和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18条标准,按照规定的审查流程,对该《办法》逐条进行了审查,认真评估了《办法》出台后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办法》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出台实施。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将《办法》有效期设定为五年,公布日期是2017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2月1日。

 

字体大小【 】【打印】【关闭